自治区社保中心:各地在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9号)时,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无对公账户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方协议账户及其他企业账户的参保单位资金发放问题无对公账户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方协议账户及其他企业账户的参保单位(以下称无账户参保单位),经无账户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一次性扩岗补助经公示后,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按照2020年实施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划分的结论执行,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0号)和桂人社发〔2022〕29号文件规定执行,调整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地级市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对象范围为:2022年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地级市、县(市、区)相关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具体范围由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以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市、区)为重点,之前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地级市按原政策执行,(二)中高风险疫情地区所在地级市的补助范围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大型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时,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毕业生就业补贴”不能重复享受,企业表明已自主选择放弃申领“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毕业生就业补贴”的可按免申即享模式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2022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22年7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