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或资助:(一)注册登记、税务征管关系在高区,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或奖励下列方面:(一)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第三章资助标准和条件第六条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资助,第七条实施国内知识产权创造资助(一)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第八条实施知识产权国际化布局资助(一)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通过认证年度内有2件(含)以上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3万元资助,第十一条实施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培育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第十二条实施企业高价值专利培育(一)企业年度内新授权的发明专利,对符合上述条件任意一项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第十四条实施高校高价值专利创造资助区内高校年度授权发明专利满20件(含)以上的资助5万元,第十九条实施专利导航项目资助获市级导航项目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第二十二条实施新引进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对于在高区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第二十三条实施知识产权培训课程资助鼓励区内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围绕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保护、服务等领域面向区内创新主体开展培训,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