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第八条农药生产者应当改进农药包装,第九条农药使用者在施用农药过程中应通过多次清洗等方式减少、清除农药包装废弃物内的残留农药,妥善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及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回收站(点),农药经营者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对可资源化利用和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分类贮存,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第十四条运输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第十七条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第十九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第二十条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第二十一条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