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台山市县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图解:台山市县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台山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台山市县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TSBG2019010台林〔2019〕56号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台山市林业局2019年11月22日台山市县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县级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由我市人民政府依法建设的森林,第三条县级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科学经营、严格管护的方针,第五条县级生态公益林规划的编制,我市的县级生态公益林规划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县级生态公益林规划应落实到地籍小班,第七条各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县级生态公益林的面积、地籍小班经审核批准后,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生态公益林的封育管护工作,第十二条禁止采伐县级生态公益林,第十三条县级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因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占用县级生态公益林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