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对《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做好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相关工作,附件:《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2年8月10日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三条省级政府食盐储备遵循“政府监管、企业承储、动态储备、自负盈亏、财政补贴”原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筹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拟定省级政府食盐储备规模、储备方式、选定承储企业,承储企业所在地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的日常监管和应急供应的配合协调工作,第五条承储企业负责落实储备任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协议,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应承担的责任:(一)执行承储协议,(四)定期将承储情况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所在地盐业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动用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第十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根据省政府批准的食盐储备动用方案或下达的动用命令,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拨付至承储企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的监督管理,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视情况变更或解除承储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