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智能科技产业的实施意见,我们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工信规〔2020〕4号)进行了修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2022年8月10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智能科技产业的实施意见,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是项目的市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管理,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第六条项目评审认定、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积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做好项目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支持类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对口项目市主管部门签署项目任务书,各市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项目建设完成一年内组织项目验收,收回财政资金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完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部门评价,对本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验收材料、资金使用和相关佐证材料等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工信规〔202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