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惠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和扶持的办法惠州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8月8日附件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惠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和扶持的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高字〔2020〕114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学科技园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科高字〔2020〕101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孵化载体对照国家级或省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和大学科技园认定标准建设,已获国家级或省级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和大学科技园不再申报市级孵化载体认定,明确管理机构设置、在孵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孵化服务内容、创业导师管理机制、孵化资金管理机制等,第十条市级孵化载体认定申报程序如下:1.申报机构通过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第十三条孵化载体参与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和大学科技园级别认定、统计、以及总结报送时,市级孵化载体年报统计的场地面积、在孵/入驻企业、管理和服务团队、创业导师、孵化资金、知识产权等不符合当年认定要求的,按每家企业1万元标准给予孵化载体一次性奖补,众创空间、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内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在孵企业、加速器内符合市级加速器入驻条件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每认定1家给予该孵化载体一次性奖补3万元,每年每家孵化载体享受在孵企业引育奖补和高新技术企业引育奖补总额不超过50万元,鼓励孵化载体和创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规模不低于500万元的孵化资金,同时按每家获奖企业给予所在孵化载体5万元一次性奖补,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提供给入驻企业(团队)共享的活动场所,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