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市平台企业发展现状,现对《福州市平台企业认定办法(修订)》(榕服办〔2020〕9号)相关条款做如下修订:一、第一章第一条,将原先“引导规范全市平台企业发展”的表述修改为“引导全市平台企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二、第二章第三条“基本特征”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或提供交易综合服务”的表述修改为“依托云、网、端等网络基础设施,利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向双(多)边主体提供服务,三、增加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八条平台开发与实际运营非同一家企业的,以实际运营平台的企业为申报主体,认定时除满足本认定办法第二章“认定标准”所规定外,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年纳统销售额5亿元(含)以上且在平台上年交易额达2亿元以上的供应链企业,将原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21年12月31日”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附件:1.福州市平台企业认定办法(2022年版)2.关于《福州市平台企业认定办法(2022年版)》政策解读福州市商务局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