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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丰城市科学技术局 | 2022-08-08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奖励委员会下设特别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省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第五十六条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提名参加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第六十四条奖励办公室应当在报纸或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通过形式审查的省科技奖候选单位、候选人及项目和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结果,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提名材料,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和专家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被提名为省科技奖的候选人不得参加当年项目所在学科(专业)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第六章监督和异议处理第七十四条奖励委员会负责对省科技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省科学技术厅相关监督部门派员参加省科技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其中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科技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在省科技奖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候选人、候选单位、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第九十一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每年奖励的项目总数不超过15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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