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庄区发展和改革局2022年8月8日罗庄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区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财政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提出建议,第十一条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储备粮的总体布局和方案,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另行储存,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于每年年底前下达储备粮轮换计划,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承储企业应当将轮换情况书面报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抄送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区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第三十二条区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第六章监督与责任第三十四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