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各部门、单位:现将《沂水县公务用车平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根据《临沂市公务用车平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沂水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纳入平台管理的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指导监督各部门(单位)平台使用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平台使用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本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平台使用管理制度,第九条各级各部门(单位)纳入平台管理的车辆应当按照申请、审核、派遣、驾驶员执行任务、交车审核的操作流程规范使用,审核时应当严格遵循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第十二条县平台主管部门对平台管理的车辆使用实施全程监管,对车辆调度管理、社会汽车租赁管理、“三定”管理等信息进行监督,对公务用车管理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第十四条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当对公务用车加油、保险、维修及租赁车辆使用等相关费用严格审核把关,第十五条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车载终端设备管理,第十七条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平台数据信息管理,第十八条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平台信息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