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创建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是深入实施质量强省及品牌战略,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修订了《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管理办法》,第三条优质基地是指经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强省办”)正式批准公布的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链条完整、管理机制健全、配套服务体系完善、产品或服务质量稳定可靠、质量基础设施支撑力和技术创新力强、行业示范引领和竞争优势突出的区域性产业(服务)集群,(二)参与质量强省办关于优质基地创建和示范验收评审工作中投诉、举报等问题的调查处理,第十三条申报主体自愿向市级质量议事协调机构提交申报优质创建基地和优质创建基地龙头骨干企业(组织)材料,(二)《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龙头骨干企业(组织)创建申报表》、优质基地龙头骨干企业创建工作方案,第十六条质量强省办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公示拟批准的创建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组织)名单,第十七条对获批创建的优质基地和优质基地龙头骨干企业(组织)授予“山东省优质产品创建基地”和“山东省优质产品创建基地龙头骨干企业(组织)”称号,第四章验收示范第十九条申报优质示范基地和优质示范基地龙头骨干企业(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质量强省办批准具有创建资格,(二)《山东省优质产品示范基地龙头骨干企业(组织)验收申请表》、优质基地龙头骨干企业创建工作方案完成情况及取得成效,对符合示范验收条件的优质基地及其龙头骨干企业正式行文推荐至质量强省办,第二十四条对通过示范验收的优质基地和优质基地龙头骨干企业(组织)分别授予“山东省优质产品示范基地”和“山东省优质产品示范基地龙头骨干企业(组织)”称号,第二十八条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质量议事协调机构对行政区域内优质创建基地和优质示范基地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六章激励措施第三十二条质量强省办支持“山东省优质产品创建基地”“山东省优质产品创建基地龙头骨干企业(组织)”和“山东省优质产品示范基地”“山东省优质产品示范基地龙头骨干企业(组织)”纳入“好品山东”区域公共品牌推荐对象,第三十四条优质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组织)的评审、验收结果纳入市级政府质量工作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