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创新联合体的牵头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自治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三)创新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应具备的条件:1.成员单位与牵头单位在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标准制定等方面具备合作基础、合作意愿和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围绕相关产业及牵头单位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需求,组织创新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开展联合研发和协同攻关,组织创新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密切合作,协调创新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科技资源,牵头单位与其他成员单位共同签署《宁夏回族自治区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牵头单位在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创新联合体组建申请材料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五、支持措施(一)创新联合体申报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三)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符合科技金融业务支持条件的,(四)支持创新联合体内形成稳定合作关系的单位组建或参与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平台,参与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产业技术创新规划制定、科技计划指南编制等工作,(八)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优先在创新联合体内开展各类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活力激发、体制机制创新等试点工作,六、监督管理(一)自治区创新联合体可自行对组织机构、成员单位、共建协议等联合体内部事宜进行变更和调整,其成员单位变更应根据科技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或者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