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储备粮储存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对破坏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储备粮的违法行为,由县发改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马山县支行共同下达,报县发改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马山县支行批准,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对县储备粮的管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虚报、瞒报数量,提出承储企业不同品种、不同储存条件、不同管理水平的费用补贴方案和奖惩方案,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马山县支行开立基本账户,第二十七条县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县发改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马山县支行核定,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县发改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马山县支行,依法对县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有关粮食法规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第三十七条县储备粮承储企业对县财政、审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马山县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报告县发改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马山县支行,县储备粮承储企业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马山县支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三)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合储存县储备粮的情况,(四)拒绝、阻挠、干涉粮食、财政、审计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