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等文件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统一实施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两补”政策(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义务教育寄宿生补助住宿费),免除学杂费政策通过补助学校公用经费落实;免费提供国家规定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免费提供自治区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学习民族语文的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蒙古语词典》,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免费提供盟市规定教科书,所需资金由盟市财政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自治区按寄宿学生的60%测算,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自治区按非寄宿学生的20%测算,各盟市根据实际情况分旗县(市、区)、分学校进行测算,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按照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执行,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按照每生每年小学500元、初中625元执行,地方分担的50%部分,自治区直属学校学生所需经费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其他学生所需经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比例分担,对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按照每生每年小学1350元、初中1620元执行,所需资金超过中央补助标准部分,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寄宿生住宿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100元、初中120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牧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补助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取暖费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8∶2比例分担,自治区分担的20%部分,自治区直属学校所需经费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其他学校所需经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比例分担,对农村牧区、边境地区义务教育学校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对农村牧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修改造实施补助,补助标准执行国家统一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自治区继续对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苏木乡镇学校教师每人每月300元,村小及教学点教师每人每月400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把调整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