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蓬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别监管类项目履行决策程序后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六)按规定报告投资管理制度、投资计划及执行、投资项目后评价等情况,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通过后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及执行、投资项目实施及调整、项目运营及后评价等情况,经确认的主业作为企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开展项目投资和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投资监管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国资监管机构依据企业主业、投资项目分类监管清单、发展战略和规划,第十七条企业投资决策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第十八条列入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监管清单的特别监管类项目,第十九条国资监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企业应在决策后、实施前报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企业应对全部特别监管类项目开展后评价,国资监管机构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第二十六条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投资情况进行随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第三十条国资监管机构指导督促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