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和《关于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浙市监反垄断〔2021〕4号),决定对《鹿城区“科创飞地”建设暂行管理办法》(温鹿科〔2020〕1号)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将第一条内“由区政府委托国有公司通过场地租用、合作办园等方式建立,”修改为“由区政府委托运营单位通过场地租用、合作办园等方式建立,”将第三条内“科创飞地委托国有公司作为主体对飞地进行建设管理,国有公司根据科创飞地功能要求制定科创飞地具体建设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报区科创飞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后实施,”修改为“科创飞地委托运营单位作为主体对飞地进行建设管理,运营单位根据科创飞地功能要求制定科创飞地具体建设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报区科创飞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后实施,”将第四条内“国有公司在科创飞地内组建专门运营团队对飞地进行运营管理,”修改为“运营单位在科创飞地内组建专门运营团队对飞地进行运营管理,拟在外地设立研发机构,并可在飞地内注册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或设立办事处,温州市鹿城区科学技术局2022年8月1日语言播报关于修改《鹿城区“科创飞地”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