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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舟山市人民政府 | 2022-01-05
要求建立健全“精准化源头分类、专业化二次分拣、智能化高效清运、最大化资源利用、集中化统一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治理体系,于2020年底前启动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统一收运处置体系建设,为进一步规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舟山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二、制定依据《管理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治理2021年工作计划>的通知》(浙环函〔2021〕42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20〕78号)《关于印发<舟山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统一收运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舟土壤办〔2020〕1号)等文件为主要依据,包括总则、源头管理、分类贮存、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申报登记及附则七章,同时对回收单位(含统一收运单位)、运输单位、及利用处置单位的经营行为提出规范要求,促进企业落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并要求协同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从源头管理、分类贮存到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四个主要环节分别设立章节,对利用处置单位的资格能力、委托方与受托方与的职责等进行了规定,(1)明确所有产废单位、回收单位(含统一收运单位)、利用处置单位应当在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注册应用,(2)针对产废单位、回收单位(含统一收运单位)、利用处置单位,应以收集单位名义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营记录簿,四、适用范围舟山市范围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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