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财政局2022年7月29日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发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是指政府对劳动者在具备资质的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基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第六条区人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的经办服务、补贴审核、资金发放等,第九条各类人员参加《目录》内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达规定学时,第十条各类人员参加《目录》内职业技能培训且鉴定(含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能力考核,第十二条各类人员可直接参加《目录》内所列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初始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第十三条培训费补贴拨付企业或实施培训的培训机构,院校学生、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等其他人员的培训费补贴拨付实施培训的培训机构,第十六条公共实训中心开展《天津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项目目录》内项目培训,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培训机构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生活费补贴申请,区人社局对申请人员身份、培训等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公示,第二十六条安全技能培训补贴按照以下程序经办:市人社局按年度对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的身份和取证信息进行审核,第二十八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按照人员类别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等渠道列支,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第三十条市、区人社局应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