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市容环卫责任人在确定的责任区范围内,对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城市容貌进行管理和维护,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下简称“属地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管理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工作,第二章责任区域和责任人第六条“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第三章责任要求第十一条“门前三包”责任区应当符合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和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第十二条“门前三包”责任区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保持环境卫生1.地面干净,第十四条责任人对发生在其责任区范围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第四章管理机制第十五条“门前三包”管理通过《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状》(以下简称《责任状》)的形式告知责任人,第十六条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全区“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属地政府负责落实本区域内“门前三包”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不落实“门前三包”义务的,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未履行市容环卫责任、不落实“门前三包”义务受到处罚的,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管理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