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办法》的公告京金融〔2022〕23号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市地方金融组织信息,提高本市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开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办法》,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5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便利公众依法获取本市地方金融组织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工作实际,是指依据《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经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批准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交易场所以及国家授权地方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市金融监管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不得公示,市金融监管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示的,可按照《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具体指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