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政府储备的管理费用、轮换费用、贷款利息、动用价差亏损等相关财政补贴,第八条承储企业具体实施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出库和轮换工作,第九条县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承储上级政府储备的企业,第十五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下达县政府储备年度轮换计划,及时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完成情况,第三章储存第十八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储备的总体布局要求,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整改,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技术规范,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政府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第四十六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建立承储企业信用档案,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县政府储备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第五十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