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使用单位负责业务应用系统的开发、部署(或迁移)、测试、管理、信息更新、软件维护;负责业务应用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等级保护测评、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工作,配合省大数据管理局对所申请资源进行监督管理,由省大数据管理局在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审核汇总省本级云平台使用单位的服务费用,服务费用列入省大数据管理局部门预算,第四章使用服务管理第十八条新建业务应用系统需申请云资源的,省大数据管理局应组织技术团队定期对云资源使用情况进行评估,使用单位应会同云服务商制定资源调整方案,省大数据管理局通报督促使用单位整改,云服务商应在完成系统下线和数据迁移备份工作后3个工作日内终止服务、结束计费,第五章运行维护及服务质量管理第二十三条省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组织建立健全云中心运营和服务保障体系,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省大数据管理局是云中心的安全管理责任单位,使用单位负责云平台上部署的业务应用系统和数据资源的安全管理,第七章应急保障第三十四条省大数据管理局是云中心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第八章监督考核第三十七条省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对使用单位业务应用系统在云平台上的迁移整合情况、云资源使用效率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考核,第三十八条省大数据管理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云服务商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