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07-27QDCR-2022-0140005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青建规字〔2022〕5号━━━━━━━━━━━━━━━━━━━━━━━━━━━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了《青岛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第四条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装配式建筑项目推进与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推进辖区内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建设条件中装配式建筑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二)建设单位应当将包含装配式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项目评价意见作为落实规划建设条件中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的证明资料存入建设工程档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覆盖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的装配式建筑质量管理体系,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装配式建筑预评价意见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抽查),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部品部件制作详图和相关标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部品部件制作详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监理规划和专项监理细则,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降低装配式建筑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第十八条市、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装配式建筑项目质量安全监管,以及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