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各外资企业: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9〕7号)、《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丽财企〔2019〕133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37号)等文件,为做好开发区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主体在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的外资企业或相关机构,项目实施期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二、申报内容(一)申报项目:引进外资奖励项目,(二)申报材料:1.项目申请表、基本情况表、承诺书,3.企业纳税证明、参保证明,5.公司章程、出资证明、相关合同等,(三)申报时间:项目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于2022年8月1日前报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楼1706办公室(绿谷大道238号),三、其他事项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防止骗取、挪用资金的行为发生,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除全额追缴资金外,对违反规定的外经企业和相关单位,附件1.附件1:项目申请表.doc附件2: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doc附件3:承诺书.doc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局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