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现就我市2022社保年度(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及待遇计发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确定参保人员应以本人月实际工资、薪金收入作为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当参保人员的工资超过(或低于)该险种缴费工资的上(下)限的,以该险种缴费工资的上(下)限为缴费工资,各险种缴费工资的上下限分别为:(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待省发文后另行通知,(二)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三)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省发文后另行通知,二、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调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中,凡以上年度全省或本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新的标准执行,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潮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2022年6月27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