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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民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

惠民县人民政府 | 2022-07-25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第十条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收购入库时,应当优先收购新粮,第十一条地方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研究报县政府确定,入库成本为农业发展银行提供贷款的依据,新增地方储备粮入库费用由县级财政部门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及粮食收购资金专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确保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安全,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因政府明确指定轮换单位、时间、价格批次所产生的价差损失和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而形成的价差损失,由县财政负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依法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一)擅自动用、轮换、串换储备粮的;(二)哄抬储备粮价格,牟取暴利的;(三)以次充好,储备粮达不到规定等级的;(四)套取储备粮财政补贴和收购资金的;(五)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六)其他违反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三十一条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由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农业发展银行视情况给予信贷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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