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组成,第三条优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㈠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房地产相关表彰的,㈡获得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房地产业协会、建筑业协会表彰、奖励的,获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第四条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㈠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㈣企业执业人员因房地产执业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入失信信息的,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第五条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㈠企业或执业人员对抗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拒不执行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决定的,㈡企业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㈣企业被司法机关查实为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或企业执业人员被司法机关查实为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㈤企业执业人员因房地产执业违反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