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二、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三、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对附带服务进行明码标价,附带服务不由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提供的,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五、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