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信局对《大庆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庆工信规〔2018〕1号)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大庆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参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台的《黑龙江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黑工信创业规〔2021〕7号),第二条大庆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简称“市级创业基地”)是指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第三条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市级创业基地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基地,(三)从事创业创新管理服务的人员不少于4人,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至少1次,第九条申报市级创业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年度计划开展市级创业基地的申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大庆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推荐表》,第十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大庆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各县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市级创业基地建设、运营和服务情况,大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大庆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庆工信规〔2018〕1号)文件同时废止,附件1.大庆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推荐表.xls附件2.大庆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申请报告.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