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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和平县关于河道清淤疏浚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和平县人民政府 | 2022-07-20
五、监督管理县水务局负责河道清淤疏浚物处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方案处置,九、审查要点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重点对河道清淤疏浚活动的必要性和河道清淤疏浚活动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十二、方案变更程序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河道清淤疏浚活动方案组织实施,建设单位须将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提供)和现场管理方案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明确项目名称、批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业范围、疏浚物量、施工期限、施工作业工具名称、疏浚物处置方式、投诉电话等,十四、施工作业要求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复方案提出的现场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河道清淤疏浚活动现场管理方案,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平面控制范围和高程控制范围以及施工方案进行作业,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作业范围、作业方式、作业工具、疏浚物量、疏浚物处置等过程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监理单位等共同管理清淤疏浚现场,堆放场的疏浚物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主要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施工单位协商承租费用,十九、检查内容及问题处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河道清淤疏浚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批复方案明确的清淤疏浚范围、作业方式、作业时间、疏浚物量、疏浚物处置等的管理属于河道清淤疏浚活动日常监督管理,二十、部门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河道清淤疏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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