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简化工程建设项目测绘程序,避免重复测绘,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42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9〕6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三条“多测合一”是指将区资源规划、城管执法、住建、人防等部门在联合验收时涉及的各项测绘中介服务合并为一个综合性测绘中介服务,主要包括规划核实测量、绿地核实测量、用地复核测量、人防核实测量、消防核实测量、地下管线核实测量、市政交通核实测量等,第四条区资源规划分局负责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的实施、管理和指导;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第六条省自然资源厅公布的“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中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可录入新建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平台,第十七条区资源规划分局结合年度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对“多测合一”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检查结果录入新建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平台并公示,同时推送至区城管执法、住建、住房保障中心、人防等部门,“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按照《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等相关规定实施,对复检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方及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生产、管理和使用涉密测绘成果,第二十条中介服务机构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一个自然年内,发生两起一般不良行为或一起重大不良行为的,将报请省自然资源厅移出省“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一)一般不良行为包括:1.委托合同文本未显示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收费等必要要约的;2.未按合同履约、服务态度差等原因被投诉且经查属实的;3.未按规定及时备案或汇交项目成果的;4.未按《南昌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和本办法提交测绘成果报告或作业的,(二)重大不良行为包括:1.实际参与“多测合一”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专职质检员与新建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平台记录不一致的;2.“多测合一”项目发生了转包、分包行为的;3.在“多测合一”测绘生产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被举报查实的;4.伪造、编造、谎报、瞒报测绘成果的;5.不配合质量监督检查或经测绘质检机构认定测绘成果质量批不合格的;6.发生“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失泄密事件的;7.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未按本办法第九条收费的;8.测绘资质证书失效或被吊销、注销的;9.超出《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作业限额承接项目的;10.单位或法人代表有不良信用记录的;11.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存在安全、保密隐患的;12.为取得“多测合一”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13.有其他违反《测绘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第二十一条中介服务机构中相关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列入新建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从业人员黑名单,不得再次参与新建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服务项目,并计入个人信用档案,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区本级管辖区,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