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促进我市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第五条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四)创业团队和企业的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该众创空间总孵化面积的75%,每年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或企业数量不低于1家,创业团队每年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少于2家,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2名创业导师,市级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5家,第十四条市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应具有不同的对外品牌、孵化场地、服务对象和差异化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市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每年应按统计相关工作要求,第十六条市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若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机构、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认定条件逐条核对并实地核查后,第十七条市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每年参加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运营评价,第十九条市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应提升服务能力,第二十一条市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