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项材料清单申报条款分项申报材料材料说明第十三条1、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备注:显示企业通过前海合作区内商品交易场所开展农产品、能源类大宗商品交易且年度交收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扫描件(如“基础材料清单”中的审计报告中包括相关内容的,则无须重复提交)2、出具上述审计报告所依据的前海合作区内相关商品交易场所出具的证明及其交易流水等资料,扫描件(证书在申报时需在有效期内)第十六条1、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年度上述业务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扫描件(如“基础材料清单”中的审计报告中包括相关内容的,(备注:显示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扫描件(如“基础材料清单”中的审计报告中包括相关内容的,(备注:显示年度内开展游艇文化推广交流活动费用)扫描件(如“基础材料清单”中的审计报告中包括相关内容的,(备注:显示企业新增符合监管要求、用于监管的专用设施设备、信息化管理平台费用)扫描件(如“基础材料清单”中的审计报告中包括相关内容的,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扫描件(如“基础材料清单”中的审计报告中包括相关内容的,(备注:须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扫描件第三十二条1、新开业相关证明资料,(备注:须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扫描件第三十三条1、新开业相关证明资料,(备注:须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扫描件第三十四条1、新开业相关证明资料,(备注:须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扫描件4、如经营涉及相关资质证照的,(备注:须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扫描件第三十七条1、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备注:显示年度利润总额)扫描件(如“基础材料清单”中的审计报告中包括相关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