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扶持对象本政策扶持对象包括金融总部企业、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金融机构、上市(挂牌)企业以及金融人才,第三条奖励性扶持措施(一)促进金融总部企业及分支机构集聚发展1.对新注册的金融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的专项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单个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累计专项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单个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累计专项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管理公司(或管理人)每投资1家给予奖励10万元,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十一)金融人才支持31.金融机构可将本扶持政策“第三条奖励性扶持措施”获得的奖励金额中不高于50%的部分奖励给本金融机构的金融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