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启动第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及遴选工作,一、申报条件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的主体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申报主体原则上应为地级以上城市(不含直辖市)或直辖市下属区(县),(四)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基础较好,申报示范区建设的城市(地区)需对照遴选指标(附件1)制定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由申报城市(地区)人民政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建设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创建申报表》(附件2)、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提纲见附件3),以及说明本地区工作基础情况的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申报城市(地区)的基础条件和建设实施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在全国范围内择优遴选确定10个左右城市(地区)开展第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确定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的城市(地区),按照论证后的建设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可申请继续开展示范区建设工作,将按照《方案》要求对示范区建设城市(地区)和认定的示范区,支持政策清单将随示范区建设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调整更新,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遴选指标.docx2.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创建申报表.docx3.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编写提纲.docx4.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支持政策清单.docx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