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经调查核实,我局拟将3个损毁地块认定为历史遗留矿山,现予以公告,公示期30天,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向肥城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申请复核,联系电话:0538-3239038,附件:肥城市历史遗留矿山认定结果公示表肥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7月14日肥城市历史遗留矿山认定结果公示表2022.7.14.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