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2022〕-196)的工作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历史过留矿山认定结果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告历史遗留矿山损毁土地认定结果,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特请示将本县历史遗留矿山名录通过政府官网公示,特此报告,附1.乡城县历史遗留矿山公示名录2.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乡城县历史遗留矿山公示名录关于开展全省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210907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