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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松江区总部经济企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松江区人民政府 | 2022-07-13
关于印发《松江区总部经济企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松江区总部经济企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委员会2022年7月13日松江区总部经济企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鼓励内外资企业在松江区设立总部,第三条(使用原则)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本市和本区总部经济发展政策导向,第四条(职责分工)松江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二)区域性总部(1)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2)经济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3)具有区域性以上营运、结算、管理、研发等一项或多项总部职能,(三)高成长性总部(1)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2)经济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3)符合松江区g60科创走廊“6+x”产业导向,对经认定的区级大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高成长性总部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700万元、40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年总部认定申报通知发出前三年度内新设立的企业符合总部功能的,区经委编制发布年度总部认定申报通知,第十一条(项目评审)区经委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第十三条(项目管理)经认定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总部扶持资金申报时向区经委提交《总部运营报告》,第十五条(总部复审)已认定总部企业三年扶持届满后,第十七条(财务监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继续根据《松江区总部经济企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松经〔2019〕59号)享受三年政策扶持,《松江区总部经济企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松经〔2019〕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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