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第六条全市政务新媒体的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具体承担政务新媒体平台建设、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安全防护、推广传播等日常运维工作,第七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将政务新媒体发展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各级各部门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应向同级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或授权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提交审核申请,应向上一级政务新媒体管理单位提交审核申请,待自治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单位进行审核后,第四章信息发布和内容建设第十五条全市各级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第十六条全市各级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制作发布与本地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第十八条全市各级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第十九条全市各级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应把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政务舆情回应、引导的重要平台,管理单位应加强政务新媒体的日常监管,第三十条全市各级政务新媒体管理单位应每年定期对开设、变更、关停、注销的政务新媒体进行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