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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营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 | 2022-07-11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研究制定《东营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六条临床中心建设依托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是临床中心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申报临床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临床诊疗水平领先,重点从依托单位的科研水平、临床研究能力和保障条件等工作基础情况,管理部门发文确认临床中心建设单位,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四条依托单位收到临床中心建设文件后,依托单位负责将审核后的年度工作总结报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要通过科研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合作交流等多种形式,第二十二条国家、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推荐工作,第五章绩效评价第二十三条管理部门对临床中心实施绩效管理,按照《东营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价办法》执行,评价重点包括临床中心的基础建设(包括组织管理、条件保障、网络建设等)、资源整合、协同研究、临床转化、诊疗指南和技术规范制定与推广服务、产业促进等方面的内容,第二十八条临床中心统一命名为“东营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相关政策:东科发〔2022〕1号关于印发《东营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pdf政策解读:《东营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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