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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沧区人民政府 | 2022-07-11
第四条科技资金由区工信局管理,第三章扶持与奖励方式第八条支持创新载体建设(一)企业设立且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平台依托企业按照不超过年度平台技术服务收入50%给予专项奖励,年度就每个平台给予企业的最高奖励金额30万元,每家企业所获最高奖励金额100万元(国家、省、市级不重复补助),第九条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一)企业设立且经认定批准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按不同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20万元,(二)企业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三)积极支持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高)争取国家、省、市级相关部门科技项目,项目验收合格后按上级部门核拨的扶持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区级配套奖励,单个企业每一年度奖励额度最高30万元,(四)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可同时申报科技创新专项和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第四章申办程序第十四条科技资金的申办流程:(一)原则上每家企业的单个项目资助超过500万元(含),第十五条科技资金的管理流程:(一)经研究同意立项的科技创新专项、社会发展和软科学类项目,由区工信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署科技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梳理科技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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