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奖励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每届市长质量奖和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各不超过3个,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管理工作,(四)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候选名单,办公室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九条各县(市、区)质量强县(市、区)领导小组负责所在县(市、区)申报市长质量奖组织和个人的审核、推荐工作,第三章第十条申报条件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型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资格审查,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组,由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由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个人奖或市长质量奖个人提名奖,第二十一条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对获奖组织进行定期巡访和动态管理,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市长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