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被认定为省、市服务业重点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二、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四)鼓励物流企业上等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给予入驻企业30元/平方米的租金补助,给予园区运营管理主体30万元补助,三、鼓励服务业品牌和标准化发展(十)争创服务业品牌,分别给予主要承担单位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分别奖励5万和10万元,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市场改造提升三年内被认定为省放心农贸市场的未享受政策的,三年内被认定为省级“五化”市场未享受政策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五、附则(十七)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