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2〕129号)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的要求,现就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8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3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示范平台优先推荐公益性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服务业绩突出、积极参加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和“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等工作成效明显的服务平台(如拟申请信息类、培训类示范平台每家服务企业达到1000家以上,拟申请技术类、创业类、融资类示范平台每家服务企业达到500家以上),二、申报材料示范平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三、申报要求1.示范平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向所属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推荐工作,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19年认定的示范平台将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4.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请于2022年7月12日前,将《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附件1、2)和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附件3)等纸质件一式五份,附件:1.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2.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22年7月4日(联系人:周晔琼、仇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