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4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和《关于推进全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第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负责技术转移机构的认定、指导、考核工作,高校、科研院所和自治区有关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技术转移机构的归口推荐、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或机制,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九条申请成为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1年以上的,第十一条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机构材料进行评审,应在三个月内向自治区科技厅递交经推荐部门审查后的变更申请,第五章考核管理第十四条自治区科技厅对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第十五条自治区科技厅对认定满3年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考核,并自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一)不按要求提供年度工作报告、考核材料的,(二)在技术市场服务过程中存在虚报、造假、不诚信经营等情况,第十八条支持高新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科研院所及社会团体建立专业技术转移机构,为科研人员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和成果转移转化提供全面和完善的服务,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