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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 2022-07-01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和组织管理等过程中以促进资产保值目的、以综合效益为中心所发生的收支、结算、分配等管理活动,第四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主要方法有公开公示、年度清查、定期财务第五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为三亚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主管部门,具体由所属单位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市财政部门、市资规部门、市住建部门等按职责配合,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章财务活动定期审计制度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定期审计包含对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的审计,对理事长(或监事长)工作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对重大事项实施的专项审计,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审计应包括以下内容:财务收入来源的合法性、入账的完整性;(二)财务支出范围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三)安全性;(四的正确性;(五)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六)收益分配情况;(七)承包、租赁、转让等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合规性;(八)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九)公积金、公益金等农村集体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审计对象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或离任前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责任审计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主持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二)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三)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四)与主持工作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五)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六)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第四章审计问题移交、通报和追究查处制度第二十三条审计问题主要指开展财务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影响财务活动及其成效的行为;审计中查出行为;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造成损失的行为,分类进行移交、通报和追究查处,第二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影响财务工作和监督工作成效:(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拒绝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各类经济业务发生情况的重要史料和证据等的行为,(二)拒绝财务监督人员依法进入证据或事项现场;拒绝审计监督人员了解事项环节或过程的行为;(三)对财务监督人员提出的合理要求故意不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或(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财务工作和监督工作成效的行为,第二十七条经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相关单位和个人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移送建议,代拟违法或犯罪线索移送处理建议书,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违法或犯罪线索移送处理建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行政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移交后跟踪了解后续情况,更新归档相关材料,并上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对审计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数额巨大的重大违法或犯罪的,在全市范围通报,并责令相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落实,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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