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科技局决定对《浙江省鹿城鞋业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办法》(温鹿科〔2020〕21号)规范性文件第九条进行修订,将第九条第一款:“(一)经营贡献奖新落户注册或鹿城区以外地区迁入的入驻机构,从当年起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达到10万(含)以上,自注册或迁入当年起连续奖励5周年,后3周年奖励50%,鹿城区内的入驻机构地方综合贡献度达到20万(含)以上的,对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超过10%部分连续奖励5周年,”改为:“(一)经营贡献奖(纳入总量控制)新落户注册或鹿城区以外地区迁入的入驻机构,前2周年奖励当年经认定营收的1%,后3周年奖励当年经认定营收的0.5%,鹿城区内的入驻机构,当年营收经认定达到2000万(含)以上的,前2周年奖励超过10%部分的1%,后3周年奖励超过10%部分的0.5%,温州市鹿城区科学技术局2022年7月1日语言播报关于修改《浙江省鹿城鞋业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办法》文件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