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和补助对象为注册地在港口镇依法依规经营的企业,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首次上规上限后第二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且增速在10%(含)以下的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奖励1万元,对首次上规上限后营业收入连续两年保持正增长且增速在10%(含)以下的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奖励2万元,对首次上规后第二年营业收入增长10%(不含)-20%(含)的工业企业奖励4万元,对首次上规后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10%(不含)-20%(含)的工业企业奖励4万元,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20%(不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对首次上规上限后第二年营业收入增长10%(不含)-20%(含)的服务业企业奖励3万元,对首次上规上限后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10%(不含)-20%(含)的服务业企业奖励3万元,对市政府认定为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的企业奖励10万元,获“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奖励4万元,获“中山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奖励2万元,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奖励5万元,年度直接经济贡献2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年度直接经济贡献5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