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哈尔滨市商务局依据本办法负责组织评定“哈尔滨老字号”,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哈尔滨老字号”的推荐工作,第五条评定对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从事正常经营活动的企业可以申请“哈尔滨老字号”评定,第七条申报材料(一)企业所在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的推荐申报文件,哈尔滨市商务局发布开展“哈尔滨老字号”评定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告,对拟评定为“哈尔滨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七)“哈尔滨老字号”评定工作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二)哈尔滨市商务局根据相关评定规范推荐“哈尔滨老字号”企业参加“龙江老字号”、“中华老字号”荣誉的评选工作,(三)“哈尔滨老字号”企业应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第十条“哈尔滨老字号”持有人的义务(一)“哈尔滨老字号”企业应于每年2月21日前向所在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市商务局依据本办法授予经评定获得“哈尔滨老字号”的企业官方标识使用权并颁发“哈尔滨老字号”证书和牌匾,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哈尔滨老字号”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哈尔滨老字号”企业可以在其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宣传介绍材料中,与商务、文化等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哈尔滨老字号”企业、传统工艺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评定、保护和发展,被移出“哈尔滨老字号”名录的品牌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哈尔滨老字号”评定。